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划、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离退休军官和无军
籍职工的安置政策;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业务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评残评烈;指导全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全市城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及捐赠款物的分配、发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减灾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负责组织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负责组织救助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七)负责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和调处边界纠纷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桥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婚俗改革;负责弃、孤儿童的送养、收养救助管理;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殡葬行业的管理和丧葬习俗的改革工作。
(九)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福利彩
票销售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市双拥共建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全市双拥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联系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
(十二)指导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和年度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民政工作;监督各区(开发区)实施本部门委托下放的行政权项。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