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使海口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时,救灾应急工作能够迅速、准确、有序、有效地开展,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种类突发公共事件,经市政府批准,也可根据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防、御、救结合的原则;实行首长负责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综合协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技,全社会共同参与,加强合作的原则。
2.启动条件
2.1预案启动的条件。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气象灾害(如热带气旋、水灾、旱灾、雹灾等)、地表灾害(如海啸、森林火灾、海水入侵等)、地质构造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等)、生物灾害(如农作物病虫害、鼠灾、烈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灾害称重大自然灾害:
(1)一次性灾害致使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
(2)一次性灾害致使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0公顷以上;
(3)一次性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1%以上;
(5)一次性灾害中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或即将安置灾民人数达10000人以上;
(6)发生洪涝灾害时达到危险水位,或按省、市通知上游泄洪时洪水将达到危险水位;
(7)根据气象、地震、水文、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紧急预告和国家、省、市的紧急通知在本市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
(8)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9)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凡具备以上所限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形之一的,或国家及省、市政府命令启动预案的,预案予以启动。
2. 2预案启动的方式。接到省、市有关指挥部及气象部门通知或灾害预警报告,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预案;对已经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向市长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预案。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应急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和海口警备区司令员任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成员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三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海南电网海口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和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1)。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设在市三防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由综合联络组、灾情信息组和灾情核查组组成。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1.2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按市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搞好辖区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安全,协调供电、供水和电信部门保障用电、用水、通信渠道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定灾情,及时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灾情和财力情况安排救灾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因灾损毁工程修复的投资计划安排。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水务局:负责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水库、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组织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市卫生局:负责对烈性传染病的疫情监控及报告,组织对灾区进行卫生防疫监控、医疗救护、卫生监督,报告、发布疫情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调遣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运输。
市建设局:负责及时组织修复灾毁道路及建设临时安置建筑。
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防灾、抗灾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灾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三防办:负责组织供应"三防"应急物资。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火山等灾害的监测、预防和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市教育局:负责危险地段中、小学校安全疏散和转移。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防治森林植物病虫害措施,收集疫病蔓延情况,按规定发布疫情信息,并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海洋灾情的监测、预防和预报,协助各区督促渔船安全进港避灾。
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灾情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抢险救灾工作等信息。
海南电网海口供电公司:负责修复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海口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4. 应急准备
4. 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救济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市、区政府负责救灾救济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1)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区政府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动态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对救灾必需的衣被、净水器、食品等救灾物资,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负责选定几家信誉较好、实力雄厚的供应商,保障灾情发生时各项物资的供应。
(1)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2)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点中的救灾储备物资。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区、镇(街道)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时刻保持与上级政府间的救灾通信联系,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在部门间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救灾车辆120辆,其中: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安排卡车60辆,驻市部队负责提供30辆(海口警备区负责协调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联系地方车辆30辆。其他装备:冲锋舟(游艇、渔船)60艘(每个区各落实15艘),救生衣5000件,麻袋(编织袋)10万条,缆绳5000米(以上三项由市三防办落实,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
(2)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及灾害频发的镇(街道)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帐篷1000顶,棉被10000床,衣服20000套,干粮15000公斤,矿泉水3000箱。
(3)各区采用多种形式建立若干避难场所。
4.5 人力资源准备
救灾紧急救援队伍分抢险、医疗、保障三支队伍,根据灾情损失情况由指挥部统一调遣。
4.5.1市抢险救援队人员2880人。具体组成为:民兵600人(由海口警备区协调各区武装部落实),驻市部队官兵2280人(由海口警备区协调落实)。
4.5.2救援医疗队伍由市卫生局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从驻市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抽调人员组成,保障灾民防病、治病。
4.5.3保障救援队伍由供水保障组、供电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物资保障组组成。其中:供水保障组10人,由市水务局落实;供电保障组10人,由海口供电公司落实;通信保障组10人,由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协调落实;物资保障组15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三防办各抽调3人组成。
4.5.4以区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市、区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以区为单位,在现有的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8 救灾技术准备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开展现场评估,为灾害管理提供合理建议和决策依据。市气象部门、市国土地质监测部门主要提供灾害预警信息支持;通信营运部门依法保障信息传递的技术支持。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区、镇(街道)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以区为单位,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在市政府建立灾害预警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各区成立相应的灾害预警监测系统,由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民政、地震、科技等部门按其工作内容范围,运用长期工作机制对各种灾害进行监测,收集信息进行预告、报告;各街道(镇)、居(村)委会也相应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灾害的监测、收集信息及报告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 乡镇(街道)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灾害预警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对可预测的灾害采取自上而下的预警形式,按市、区、街道(镇)、居(村)委会逐级通告预警。对突发性的灾害,达到重大灾害(或局部达到重大灾害)时,采取边预警边报告的预警形式。
区级民政、地震、农业、水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报告制度和信息监测系统,符合预案适用范围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反应,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3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预测及发生过程,按灾害的类型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务、地震、卫生等部门向有关街道(镇)、居(村)委会搜集灾情,向气象等有关部门了解灾情预测和跟踪。对预测情况、灾情情况进行全天候的追踪评估,把每次的评估情况通报下级报告上级。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级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市民政局在接到区民政局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区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局协调农林、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民政局及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在救助工作完成后,要建立已救助情况台帐。各种台帐按上级要求上报。
5.3.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三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部队内容的,送部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1)应对较重灾害(Ⅲ级)救助,启动本预案,有关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2)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救助,或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救助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助的较重灾害,除启动本预案外,还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有关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的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市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6.3 预警响应措施
市民政局根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测。
(1)根据灾情预测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采取应对措施。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林局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 镇(街道)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区、镇(街道)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组织。灾害发生后,街道(镇)、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救助响应,搞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落实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响应等级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1)特别严重自然灾害(Ⅰ级):造成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2)严重自然灾害(Ⅱ级):造成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较重自然灾害(Ⅲ级):造成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发生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并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发生Ⅲ级自然灾害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当发生台风、冰雹、风暴潮、海啸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生物灾害后,市民政局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核实灾情初步情况后,根据灾害级别,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较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在核实灾情初步情况后,根据灾害级别,组织开展应急救助。
7.3.1 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1)响应启动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2)应急值守及信息处理
①市应急救助办负责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灾情。
②市应急救助办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灾情信息处理等日常事务和应急救助具体组织工作。
③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开设后建立值班机制,与灾区应急救助机构实行全时联系,专人值守。
(3)灾情信息管理
①受灾区县应急救助机构从灾害发生时起,Ⅰ级响应每2小时、Ⅱ级响应每4小时与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联系一次,Ⅰ级响应每日9时和17时前、Ⅱ级响应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街道(镇)救助部门可越级与市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
②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接到自然灾害信息后,迅速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并与市发展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海洋局等部门保持联系;迅速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③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对同类灾害后续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
④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灾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对外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4)响应措施
①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协调、指导受灾区县政府搞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②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根据灾区应急救助机构的申请和经核实的灾情,制订市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到受灾区。
③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负责向受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④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区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提出恢复重建救灾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5)灾情评估
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6)实时工作报告
①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立即向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并及时、定期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②救灾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助办或市民政局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自然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7)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经批准,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宣布终止Ⅰ级、Ⅱ级响应。
7.3.2 Ⅲ级响应程序
(1)响应启动
市民政局值班部位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2)应急值守及信息处理
①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灾情值班。
②市民政局值班部位负责掌握灾情并向局领导报告。
③市民政局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灾情信息管理
①受灾区应急救助机构从灾害发生时起,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街道(镇)救助部门可越级与市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
②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动态信息后,迅速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相关应急处置与救助机构,并与市发展局、市建设局、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海洋局等部门保持联系。
③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负责及时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④Ⅲ级响应的灾情和救灾信息可由市有关部门自行发布,但须及时通报市政府新闻办。
(4)响应措施
①市民政局负责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②市民政局根据灾区应急救助机构的申请,制订市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受灾区县。
③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区县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检查灾后重建情况。
(5)实时工作报告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决定终止Ⅲ级。
7.4 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市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区救灾应急的各项工作,街道(镇)、居(村)委会负责辖区内部的协调工作。
(1)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或市民政局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协调、指导受灾区区政府搞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根据灾区应急救助机构的申请和经核实的灾情,制订市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到受灾区,负责向受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2)紧急救援队伍的调动。预案所规定范围的紧急救援队伍统一由市指挥部调遣,市指挥部根据灾情及各灾区的救援报告情况安排救援人员。在救援人员未赶到之前,灾情发生的街道(镇)、村(居)委会必须果断组织灾民进行自救、互救工作,因地制宜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进行救援工作。
(3)医疗卫生救治的施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灾区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救援医疗队负责医疗、应急接应、救治中心的医疗准备工作,对烈性传染病的暴发要按国家、省、市的要求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4)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按照灾情类型实施单项预案。
(5)区、街道(镇)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安置点的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和安全保障。
①安置点物资供应:市民政局根据各灾区情况组织物资拨给各区,再由各区拨给街道(镇),街道(镇)组织发放给各受灾居(村)民点。
②卫生防疫:由市卫生局组织医务、防疫人员对受灾地区进行具体的防疫工作。
③安全保障: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组织公安、联防、保安搞好灾区的治安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7)对灾区群众的宣传动员。救灾宣传工作实行平时和灾时宣传相结合方式,由各区民政、农业、水务、地震、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街道(镇)、居(村)民委员会,向辖区社会、居(村)民宣传救灾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灾、抗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街道(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对辖区单位、企业、居(村)民进行紧急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和居(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应急工作,做到团结协作、群策群防,共同抗灾、救灾。
(8)抢险救灾宣传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准确的宣传报道工作。
(9)外界支援的接应。外界对灾区的支援由市指挥部进行统一安排,直接到各灾区的外界支援队伍,由各区报市指挥部,按指挥部指令行动。
灾情稳定后,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或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区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提出恢复重建救灾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灾害发生后,市各职能部门和各区、街道(镇)、居(村)委会应密切监测灾害引发的其它灾害,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要充分估计,组织做好预防工作。发生次生灾害要及时报告有关信息,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救灾。
8.1.1灾区需求的评估和确定。灾区的需求由居(村)委会根据灾情及需求,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估,将评估情况报街道(镇),街道(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审核,并报区有关部门评定。
8.1.2救灾款物的筹措。根据灾区需求的评估情况由市指挥部组织财政、民政、商务、农业、水务等部门,采取市、区级自筹,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下拨和紧急征调社会物资方式来解决。
8.1.3救灾物资的调集和运输。按照筹措的物资集中调拨原则,由指挥部组织交通工具运送,综治办组织护送。
8.1.4救灾物资的发放管理。救灾物资到位后由街道(镇)组织居(村)委会人员进行具体发放;按照有序、准确、适量及需求的轻重缓急的原则,确保救灾物资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8.1.5 社会捐赠的发放管理。社会捐赠由市民政局接收管理,按捐赠的泛性(没有指定受赠对象)与定性(指定受赠对象)发放,泛性的捐赠款物,按灾区的评估报告情况,量情拨放,拨放计划须报市指挥部审批。定性捐赠款物,按捐赠单位、个人的意愿发放到受灾单位或个人,未经捐赠单位、个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发放对象。
8.2 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塌房屋重建主要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以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陪同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上级部门拨款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改、教育、财政、城建、交通、水利围垦、农林、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工作,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强冷空气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除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外,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报上级有关部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