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试点工作】 2014年5月26日,海口市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海口市作为“救急难”工作试点城市有关要求,制发《海口市“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规定“救急难”的救助范围,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及社会帮困资金等,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此外,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因子女上学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均在申请救助范围内。“救急难”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救助不超过2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以上)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救急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年内,市民政局指导基层依托现有镇(街)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管理服务窗口;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工、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全面提升救助管理能力。全年全市43个镇(街)已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26个,新建5个,下拨 “救急难”经费300万元,累计救助困难群众4700户,救助困难群众62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