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6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海啸和海洋重大生态破坏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海南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任副主任。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市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专项建设规划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协调落实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及灾后重建省级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价格政策调控物价水平,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防灾减灾重大装备技术推广应用;组织重要工业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学生安抚教育工作。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的宣传报道工作以及灾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防汛防风抗旱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防汛防风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省民政厅:负责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省级救灾物资;组织预案演练,管理本救助应急预案。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设施的防风防洪工作;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根据需要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必要时动用相关储备商品稳定灾区市场。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将防灾减灾科技工作列入科技规划的内容;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对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和渔船防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渔船防风领导机构,完善渔业三级防风体系,建设渔船防风通信、信息网络,修订完善渔船防风工作预案。热带气旋影响期间,及时通知市县渔业部门做好出海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并做好港内安全防护工作。协助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做好船上渔民和海上养殖人员安全撤离上岸,密切配合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力量搜救遇险船只和人员,确保渔民生命安全。
省水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风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组织做好所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防洪安全工作,汛期安排防汛值班。有热带气旋影响和洪水灾害时,组织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救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农场向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报送灾情及开展救灾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指导灾害信息汇总、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协调、指导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落实应急粮源,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共青团海南省委:负责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协调重大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抗灾救灾社会募捐活动,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灾害现场救护;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经费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公共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应急通信保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和协调电信企业检修和排除通信网络故障,维修通信设施。根据抗灾救灾需要调度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应急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以及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开展震情分析会商,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余震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灾害发生时,依据现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迅速为省减灾委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所需的地图、遥感影像等测绘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我省测绘队伍进行应急测绘作业,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指导编制全省灾害风险区域示意图。
海南保监局:负责推动自然灾害相关保险发展,引导保险行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琼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海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灾害多发、易发市县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2.2 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药品、食品、矿泉水等救灾物资。
3.2.3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覆盖省、市、县的灾情信息管理网络,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3.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省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省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3 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
3.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省有关部门要将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通报。
4.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视情启动与铁路、交通运输及驻军部队等部门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政府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Ⅲ、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向省减灾委主任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向省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市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委、省政府建议:
a.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b.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c.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d.省政府批准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e.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呼吁全国或国际救灾援助。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省减灾委领导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紧急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海南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县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市县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跨省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省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省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报由省减灾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1.5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2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市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政府建议:
a.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b.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c.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d.省政府批准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省减灾委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紧急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跨省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60万人以上,12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市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减灾委派出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3)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一个市县或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定期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定期向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市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省减灾委派出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申请、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有关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市县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各市县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助金。
7.2.5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市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和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3.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雪、高温热浪、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森林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察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民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我省2006年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