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落实《意见》要求,对于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20年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高度重视防范、化解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近年来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发展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等方面的优惠”。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政策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
《意见》要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保保险公司应不断优化产品设计,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率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充分运用现代服务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简便易行、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意见》指出,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意见》强调,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与沟通协调,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老龄工作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提出改进保险服务、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推动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老龄工作部门做好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指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为老服务意识,提升为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