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84号)精神,决定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
二、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补贴测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提供的SCPI同比涨幅数据计算,各市县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海口16.12元/人/月, 三亚18.29元/人/月,其他市县13.02元/人/月。
三、补贴发放时间和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时间为3个月(即2016年9月、10月、11月),按照“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于2017年1月12日前发放补贴至对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适时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的重要举措,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组织、协调、落实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确保将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二)完善手续,及时报送。各地须设立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档案,准确填写市(县)价格临时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优抚安置局。
附件:市(县)价格临时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社会救助局王峥嵘,联系电话:65319997,传真:65380093;优抚安置局黎小玲,联系电话(传真):653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