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0100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力
MZ-QT-0010
对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