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 MZ-QT-0009 | 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政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 市民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