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街)设民政服务站,为村(社区)配民政专干,2018年1月底配备到位
●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办事大厅办业务,可委托民政协管员或民政专干代办
●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民政协管员和民政专干要主动上门办理
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谢大强 陈丽园 通讯员黄爱光)日前,海口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今后我市将在各镇(街)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民政服务站,为村(社区)配备民政专干,落实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实现基层民政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有手段办事、有章程办事、有能力办事。这是我市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海口落地生根,推出的惠民新举措。
《意见》要求,各镇(街)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民政服务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每个镇(街)现配备民政助理员的基础上,由区民政部门牵头,为每个镇(街)配备2名民政协管员岗位,做好民政服务对象的日常探访、互助与交流、心理疏导服务、社会支持网络服务和实际需求的其他服务,协助做好民政服务站日常行政工作。同时,加强村(社区)民政力量建设,在村(社区)配备民政专干。原则上,民政专干按照城镇常住人口1.2万人配备1名、农村按照1万人配备1名。镇(街)民政协管员、村(社区)民政专干要在2018年1月底配备到位。
镇(街)民政服务站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度,当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办事大厅办理民政业务的,可以委托民政协管员或民政专干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民政协管员和民政专干要主动上门办理。镇(街)便民服务大厅要设立民政服务窗口,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和政务公开的要求,方便群众,精简群众办理民政业务时所需材料和程序。
《意见》明确,要保证基层民政部门开展工作必需的运行经费,按照辖区常住人口3万人以下的镇(街)不低于8万元/年,辖区常住人口3—5万人的不低于12万元/年,辖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不低于15万元/年的标准予以保障。
市民政局局长淡利锋介绍:“《意见》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加快补齐基层民政服务短板而推出的惠民利民便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