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当前优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新的《条例》颁发后,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具体为:
民政部、财政部、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出台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金由财政或单位负责,基本上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
民政部、财政部、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出台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都分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出台医疗费用减免的办法,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现中央财政每年拨出医疗专款,再加上地方财政的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了优抚对象的医疗难。
另外对我处室的其它业务如评残、评烈,烈士纪念建筑物质管理保护工作,优抚对象和退伍兵解"三难"工作及代管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和工资发放等业务,均按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不再一一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