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属"人员申领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服务水平。(b)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c)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该烈士生前供养的。
(2)申请人向当地乡镇政府递交下列材料: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个人免冠2寸彩照4张。
(3)由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审核后,以书面的形式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经济收入状况作出意见,呈报市、县民政部门。
2、在乡复员军人申领定补,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54年10月31日之前的退役人员,未参加过工作的;二是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补的条件是:退伍时档案记载本人在服役期间患病情况、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疗作出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
其办理程序和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员军人证书或退伍军人证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提供服役时所患病的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个人2寸免冠彩照4张。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意见,报市、县民政部门。
3、评残申报(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评残审批程序应当是: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局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局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6张报送市、县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意见,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部门审批。
调整残疾等级和条件: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益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