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民政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专项事务:
一是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是地名标志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
三是地名规划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四是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