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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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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2-30 来源:民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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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提 交 材 料 |
审 核 要 求 |
1 |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
提供原件(一式两份)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
2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
提供原件 |
3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查验后提供复印件。(自行购买,应提交产权证明;如租用,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
4 |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
提供原件,应盖社会团体公章。 |
5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6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
提供原件(登记表格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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