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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须知

更新时间:2009-12-30   来源: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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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审 核 要 求

1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提供原件(一式两份)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提供原件

3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查验后提供复印件。(自行购买,应提交产权证明;如租用,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4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提供原件,应盖社会团体公章。

5

主要负责人情况。

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提供原件(登记表格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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