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处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原婚姻登记证在本省办理或现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五)当事人持有以下身份证件;
1、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海南户籍居民提交本人或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
2、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港澳台居民提交本人或双方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照片;
3、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华侨应提交本人或双方的有效护照和照片;
4、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外国人提交本人或双方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照片。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