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