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涉外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一、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一)原婚姻登记证在本省办理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四)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当事人持有本公告规定的有效护照、户口簿、身份证和通行证及复印件;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一)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外国人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
(二)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补领意愿;
(三)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六)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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