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1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引领作用,实现文明生态节地殡葬,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就深化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0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生态节地殡葬,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初步治理,文明殡葬观念逐步树立,生态环境得到维护。但由于受传统落后殡葬观念的影响,全省依然存在火化区火葬率低,土葬区乱埋乱葬屡禁不止,薄养厚葬、封建迷信等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乃至领导干部对殡葬改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等,影响十分恶劣,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我省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殡葬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不强,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与基本殡葬服务产品短缺的矛盾仍较突出。这些现象和问题,亟需进一步整治和解决。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文明新风的必然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一是为群众树立榜样和标杆,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丧葬陋俗,树立文明生态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二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巩固执政的群众基础,提升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党员干部的感召力;三是美化人文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制定完善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全面完成我省殡葬改革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一)推行火葬,规范土葬。各市县要依法推行火葬,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火葬,严格凭火葬证领取丧葬费。鼓励和支持土葬区遗体自愿火化。对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乡公路两侧,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集中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坟墓,一律迁入公墓集中安葬。对新增死亡人员,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土葬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安葬到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地区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得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二)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能力。省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全省公墓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市县政府要在符合省级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公墓建设工作。新建公墓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把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逐步提升火葬区的火化率。继续推进西部(儋州)殡仪中心和东部(万宁)殡仪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海口市、三亚市殡仪馆搬迁工作,实现东南西北各有一座殡仪馆布局,确保火化服务覆盖除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市县外的所有地区。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区进行重新调整,逐步将琼海、万宁、文昌、儋州、东方、定安、澄迈、屯昌等市县主城区规划为火化区,海口、三亚火化区范围逐步由主城区扩大到其他行政辖区。
(三)完善惠民殡葬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措施,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福利服务;对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选择性殡葬服务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按照自愿选择、公平协商、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场提供。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节地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加快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的殡葬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规范党员干部的殡葬行为,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一)坚持依法治丧,自觉遵纪守法。党员、干部去世后,属于火葬区的,必须依法火葬,不准以任何方式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准超标准建墓室、墓碑。属土葬区的,应当在公墓安葬遗体,不准乱埋乱葬,不准修建大墓、豪华墓。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骨灰撒散等节地葬法,尤其要利用好我省四周环海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骨灰海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安葬。
(二)坚持简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严禁丧事活动广邀宾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丧事活动收敛钱财。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成立治丧机构和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搞迷信低俗活动。
(三)坚持文明祭扫,反对封建迷信。党员、干部要带头参加“烈士纪念日”等公祭活动,缅怀先烈,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诵读祭文等文明祭扫方式缅怀逝者,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准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维护祭扫区域的生态环境。
(四)坚持宣传群众,营造殡葬改革氛围。党员、干部要结合我省殡葬改革的安排部署,积极向群众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推进火化、规范土葬、治理乱埋乱葬的重大意义,调动群众保护绿水青山、维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尤其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主动做好需迁坟群众的思想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劝阻和制止不良治丧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殡葬改革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把殡葬改革摆上议事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过问。要按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科学制定本市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建立殡葬改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
(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殡葬改革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努力推动建立权责明晰、衔接有序、配合紧密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殡葬工作新格局。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加大对公益性墓葬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指导监督各市县对违法殡葬用地进行严肃查处。工商、林业、公安、物价、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殡葬制度的改革。
(三)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各市县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炒买炒卖墓穴墓位(格位)等行为。要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坚决查处毁林造墓等行为。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工作。要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公墓服务价格。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要严格查处在城区大街小巷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以及出殡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加强对公墓特别是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环境。进一步完善殡葬法规制度,为推进殡葬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违规殡葬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持纠正殡葬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做到令行禁止。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传播推动殡葬改革正能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殡葬改革,推动我省殡葬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