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这具备四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这样规定,就将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