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2、哪些孩子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人收养?
答: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特殊困难是指生父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3、法律对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婴有何特殊要求?
答:法律规定,年满30周岁的公民可以收养子女。但对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婴,年龄要求相差40周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4、如何界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答:首先要向弃婴拣拾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找未能找到该弃婴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其次在弃婴拣拾地报刊刊登公告,60日内无人认领即可确认该弃婴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5、申办收养时限?
自受理全部有效申办收养材料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办结。
6、申办收养咨询电话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6268046 投诉电话:68723717